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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磨料磨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of abrasive tools
全国磨料磨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于2018年11月29日经全国磨料磨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七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磨料磨具专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公共利益方(教育科研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磨料磨具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促进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磨料磨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标委会”)。
  第三条 本标委会是在磨料磨具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磨料磨具专业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工作。

  第四条 本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磨料磨具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第六条 负责编制磨料磨具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磨料磨具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第八条 开展磨料磨具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十条 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 29/SC 5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对口的ISO/TC 29/SC 5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磨料磨具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第十三条 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磨料磨具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参照上述相关工作任务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由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
  本标委会根据专业的需要下设普通磨料、普通磨具及碳化硅特种制品、超硬材料及制品、涂附磨具四个分技术委员会。
  本标委会(含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本标委会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五人。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三人。
  本标委会(含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和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遵守本标委会章程,能积极参加本标委会组织的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外语水平;
  (六)能够完成本届任期。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本标委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标委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承担单位为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
  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应当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应当有专职工作人员,并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本标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定本标委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本标委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二)组织落实下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科研项目等任务;
  (三)组织召开本标委会年会及其他工作会议;
  (四)组织及管理本领域归口标准的宣贯、培训和解释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标委会国际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与服务;
  (七)负责本标委会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八)负责本标委会印章的管理;
  (九)负责编制并报送本标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负责本标委会文件和标准档案的管理;
  (十一)督促委员认真履行职责;
  (十二)督促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工作;
  (十三)上级主管部门和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组织完成秘书处承担的各项任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委托履行秘书长的有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标委会(含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本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本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本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及本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本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按时缴纳会费;
  (十一)及时向秘书处报告单位及个人工作变动情况。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及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报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标委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标委会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顾问不超过五人,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由本专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标委会审核、批准和聘任。观察员可 列席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但无表决权。观察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根据标准制修订工作需要,本标委会可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本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调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作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由工作组组长审核,经标委会同意并发文,送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工作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审后,提交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可以采取会议审查或发函审查两种方式)。对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送审稿应进行会议审查。
  采取会议审查(简称会审)的,秘书处应至少在会审前10个工作日,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全体委员。
  采取发函审查(简称函审)的,秘书处应将函审通知和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全体委员。一般应在收到工作组函审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函审工作。函审投票时间一般为30天。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标委会秘书处。
  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复核人员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按规定的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标委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标委会对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标委会(含下设分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 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召开其他工作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标委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本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八条 本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委员和观察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提供有关标准资料的收入;
  (五)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六)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三十九条 本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召开标委会会议;
  (二)编写、审查标准;
  (三)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四)向委员和观察员提供资料、文件、刊物等,以及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收集、翻译、出版等;
  (五)奖励有关标准化成果和标准化先进工作者;
  (六)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学术活动等;
  (七)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八)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本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标委会编号为SAC/TC139,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139 on Abrasive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国磨料磨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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